第6條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本組事務之監督。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軍事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軍事檢察官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