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督導所屬看守所及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