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軍事法院 第4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設審判庭,其庭數視事務繁簡定之。地方軍事法院設官兵權益保障會,分組辦事,相關事務由所屬審判庭辦理。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設勤務法庭,相關事務由所屬審判庭辦理。第一項各庭置庭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