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因軍事審判業務及處理軍人權益行政爭議事件需要,特設軍事法院。
戰時得授權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準則所稱軍事法院分為下列三級:
一、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二、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最高軍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