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第7條 投資案件除由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外,得由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合作對象邀請本基金會共同投資;或由投資標的、負責管理該投資標的之機構,經由我駐外館處報請外交部轉送本基金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