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會得以下列方式進行投資:一、受讓或認購投資標的之股權、股份、社員權或其他類似性質權益。二、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共同出資,並由政府間國際組織以其名義受讓或認購投資標的之股權、股份、社員權或其他類似性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