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基金會得與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內、外投資公司、機構或團體合作進行投資。
前項投資之標的,得為設立於外國之公司、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非法人之基金、有限合夥、信託財產或其他類似機制下之受益單位或權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