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第9條 本基金會於技術合作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年至五年之期間內,得視個案情形及需要,編列預算自行或委託具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專業之客觀公正第三人,辦理下列事項之事後評核,並提報董事會備查:一、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二、計畫執行成果是否符合合作對象之需求。三、計畫資源運用之合理性。四、計畫營運之永續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