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提供技術合作之對象如下:一、友邦、友好國家或經其指定並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二、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