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第8條 本基金會於技術合作計畫執行期間應定期辦理計畫監督,以確保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技術合作計畫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內,本基金會應將計畫成效是否達成計畫目標之自我評估情形作成計畫結案報告,提報董事會備查。前項計畫結案報告,如有未達成計畫目標之情形者,應敘明原因,並作為未來擬訂相關技術合作計畫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