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第6條 本基金會辦理技術合作計畫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通過可行性評估後,應將該計畫之執行方式、時程及所需經費,提報董事會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