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10條 法規:條約締結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相關法規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