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9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9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由主管機關辦理,或依其性質得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辦理。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先知會主管機關並定期函送其辦理情形;其於本法施行時仍有效執行者,亦應通報並定期函送其辦理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