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4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4條 本法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指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所執行具有政府開發援助、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性質之合作發展計畫。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