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外交部
外交業務目
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3條
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3條
法規:
國際合作發展法
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3條
本法主管
機關
為外交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2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外,依…
下一條
第4條
本法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指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為增進對外關係,善盡國際責任,並確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目標、原則、範圍、方式及合作對象,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4條
本法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指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所執行具有政府開發援助、人道援助或其…
第5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目標如下:一、敦睦邦交。二、提升與無邦交國家之友好關係。三、促進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合…
第6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二、因…
第7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如下:一、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
第8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依下列方式為之: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二、投資。三、貸款。四、保證。五、捐款。六、實物贈與。七、人員…
第9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由主管機關辦理,或依其性質得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辦理。其他政府機關…
第10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合作對象為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
第11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得優先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委託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為鼓勵全民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進行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其為公共工程計畫且金額在五百萬美…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