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投資,應符合下列目的之一: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發展策略產業,促進技術升級,加速經濟發展。二、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發展中小企業,強化私部門發展,創造就業機會。三、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發展農、漁、牧業,以達到糧食自給自足之目標。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