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二、增進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雙邊經濟交流。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第三國合作,協助友邦及友好國家之經濟社會發展。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