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6條 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國合會以外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