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供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對象如下:一、友邦、友好國家或經其指定並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二、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