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二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第2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