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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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