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護照條例母法 第19條 申請人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正或到場說明者,除依規定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不予退還。申請人所繳證件有偽造、變造嫌疑者,得暫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