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9條 法規:護照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三、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四、外交公文專差。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