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3條 法規: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護照應向下列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二、駐外館處。三、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