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辦法依據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護照應向下列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二、駐外館處。
三、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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