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據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第3條護照應向下列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二、駐外館處。三、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