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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第三條所定機關、機構或團體補發護照時,應先查明申請人護照相關資料後補發新護照。
補發之護照應加蓋遺失補發戳記,將原護照內有關註記及戳記移入,並註明原護照之號碼及發照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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