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換發護照時,應將原護照之相關註記及戳記移入。
但原護照內僑居身分之加簽,應查驗申請人仍持有效之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後,始得移簽。
但原護照內僑居身分之加簽,應查驗申請人仍持有效之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後,始得移簽。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普通護照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向駐外館處申請內植晶片護照之規定。
前項申請人因出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法定代理人無法陪同辦理,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委任代理人陪同申請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
前項申請人因出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法定代理人無法陪同辦理,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委任代理人陪同申請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