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28條 法規: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8條 換發護照時,應將原護照之相關註記及戳記移入。但原護照內僑居身分之加簽,應查驗申請人仍持有效之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後,始得移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