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3條 法規: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指在臺曾設有戶籍,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前項役男已出境者申請核、換、補發護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