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指在臺曾設有戶籍,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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