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已出境役男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前項之已出境役男,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得換發護照規定者,得依該規定補發三年效期護照;不符合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效期補發。污損換發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