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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已出境役男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
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前項之已出境役男,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得換發護照規定者,得依該規定補發三年效期護照;不符合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效期補發。
污損換發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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