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4條 駐外館處應將依本標準之收費及折合當地幣數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外交部核定者,免予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