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4條 駐外機構受理外國人申請尋職簽證,經檢視應備文件齊全後即予受理,並在審查無虞後,由駐外機構核發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駐外機構審查後,如對申請人之資格有疑義,得轉送外交部,由外交部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審查其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