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外國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一、有工作經驗者,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或報酬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公告之數額。二、畢業一年內且無工作經驗者,須為教育部公布之全球排名前五百大學畢業。三、經外交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