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第5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5條 文件證明登記簿保存三十年。涉及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之文件證明文書及其相關附屬文件卷宗,保存十年。前項以外之文件證明文書及其相關附屬文件卷宗,保存三年,必要時得提前銷毀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