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第3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3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應以書面或電磁記錄方式編制文件證明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