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6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出具證明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就下列事項出具證明: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二、外國文書影本與其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原本或正本相符。但以該文書影本係為送往駐外館處驗證,並經主管機關公告受理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