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7條 法規: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得在各駐外機構間調任,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