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條例依外交部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 第2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護照之核發及各項加簽事項。二、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事項。三、關於領…
- 第3條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 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 第6條本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
- 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 第10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
- 第11條本局對外公文,以外交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一、遵照部頒指示應行轉知事項。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 第12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外交部核定之。
- 第1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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