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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外交部名義行之。
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一、遵照部頒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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