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護照之核發及各項加簽事項。二、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事項。三、關於領事事務之各項證明、僑民領務、船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及綜合性業務事項。四、關於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業務事項。前項第一、二款所列事項,其他機關非依法不得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