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12條 駐外機構首長在出任內奉令或依法墊付各種款項,應於交卸前積極清理,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任代為清理,如因已失時效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回者仍由前任負賠償之責。駐外機構後任首長核對移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呈報本部處理,倘有隱匿併予議處,如有公款公物因而蒙受損失時,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