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外交部為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設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 第2條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均簡任。
- 第3條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官交辦事項。
- 第4條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薦任;組員三人或四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五人至九人;各承長官之命,分…
- 第5條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約定之。
- 第6條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7條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外交部人事處兼理之。
- 第8條(刪除)
- 第9條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 第11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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