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1條 受理舉發之機關及人員,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應嚴予保密;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書面紀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或偵查案卷內。違反前項規定,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