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且簽名、蓋章或按捺指紋向移民署為之。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國民身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證照字號。二、被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三、被舉發人違法之具體事證。被舉發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住址不明者,得免記載。以言詞或電子郵件舉發者,移民署應製作受理舉發之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