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機關(構)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