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所定申請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