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7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經許可居留,並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