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經許可定居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並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未在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