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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為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並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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